电子认证服务专项协议
本协议约定弘申(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 Acosmi/蟹爪体系向你提供电子证据存证、可信时间章、电子签名(合规开通后)及相关法律认证服务的权利义务,适用于所有使用上述功能的中国区用户。
适用区域:中国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中国大陆以外用户请切换至 English(国际区)版本。
生效日期:2026 年 6 月 3 日 | 更新日期:2026 年 6 月 3 日
一、服务提供主体与体系关系
你在 Acosmi 平台使用电子证据存证、可信时间章及电子签名等认证服务(以及未来开放的众律宝法律工作台相关服务),由弘申(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申法咨"或"我们")提供并履行。弘申法咨与蟹爪(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蟹爪科技")同属一个企业体系(以下合称"蟹爪体系"或"Acosmi"),两者共同、统一地以「Acosmi」名义向你提供完整的产品与服务。
| 主体 | 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范围 |
|---|---|
| 弘申(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弘申法咨) | 电子证据存证、可信时间章(可信时间戳与哈希存证)、电子签名(合规开通后可用,含 CA 数字证书申请与管理)、众律宝法律工作台(规划中 / 逐步开放)及相关法律服务 |
| 蟹爪(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蟹爪科技) | 统一账号体系、身份认证平台、支付与计费、客户端与开放 API |
协议地位: 本协议是《用户服务协议(总则)》的专项协议,与总协议共同构成你与蟹爪体系之间的完整协议。本协议与总协议不一致的,就电子认证相关事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适用总协议。使用本协议项下任何服务,即视为你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
二、定义
2.1 核心术语
| 术语 | 含义 |
|---|---|
| 电子签名 | 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数字证书为基础生成的签名数据(《电子签名法》第 2 条)。 |
| 可靠电子签名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规定全部条件的电子签名:①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现;④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现。 |
| 数字证书 | 由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签发,载明证书持有人身份信息及公钥的电子文件,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 CA /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提供数字证书签发与管理服务的机构,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等。我们通过与合法 CA 合作,为你申请和管理签名所需的数字证书。 |
| 可信时间戳 | 由国家授权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 TSA 等)按照 RFC 3161 等标准,对电子数据文件的哈希值及签发时的精确时间进行签名绑定后出具的电子凭证,可证明相关数据在特定时间点之前已存在且内容未被篡改。 |
| 哈希 / 摘要 | 将任意长度数据通过特定算法(如 SHA-256)映射为固定长度唯一摘要值的过程。数据的任何细微变动均将导致哈希值变化,因此哈希值是检验数据完整性的核心手段。 |
| 电子数据存证 | 将电子文件的哈希值、时间戳凭证及相关元数据(当事人、事件描述等)进行留存,以备日后在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服务。 |
| 数据电文 | 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第 2 条)。 |
| 众律宝 | 弘申法咨运营的法律工作台产品,提供合同管理、AI 辅助法律咨询、律师协作、文书审查等功能。 |
| 可信时间章 | Acosmi 对可信时间戳与哈希存证综合服务的产品名称。 |
三、服务内容
服务可用性说明: 下列服务的可用性以你账号内实际开通状态为准;部分能力需完成实名核验或处于逐步开放阶段。各能力的当前状态另见电子认证合规要点。
3.1 电子证据存证与可信时间章(当前可用)
以下服务当前已面向用户开放:
- 电子证据存证:对你指定的电子文件计算哈希摘要并归档,形成可供司法程序使用的电子数据存证;
- 可信时间章(可信时间戳与哈希存证):向国家授权 TSA(符合 RFC 3161 标准,经 CFCA 等机构)申请并绑定可信时间戳;将哈希值、时间戳凭证及元数据进行留存;
- 公开验真:提供存证验证通道,供当事人自查或向第三方出示;按照法定保存期限留存相关存证记录(见第十条)。
3.2 电子签名服务(需完成合规开通后可用)
电子签名功能的签署门控默认关闭,需完成合规激活后方可使用。开通后可提供:
- 申请和管理与你身份绑定的数字证书;
- 对数据电文施加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
- 多方协同签署流程管理(发起签署、通知签署方、归集已签文件);
- 签名验证与签署记录留存。
3.3 众律宝法律工作台(规划中 / 逐步开放)
众律宝法律工作台目前处于规划及逐步开放阶段,尚未作为正式运营服务向用户部署。以下为规划中的功能,实际可用性以产品页面公告为准:
- 合同管理与审查:上传、存储、版本管理合同文件;AI 辅助条款分析与风险提示;
- AI 法律咨询: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法律知识问答与参考意见(详见本协议第八条关于 AI 免责的约定);
- 律师协作:与平台注册律师对接,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 文书生成与归档:辅助起草常见法律文书;合同及文书统一归档检索。
3.4 其他能力状态说明
| 能力 | 当前状态 |
|---|---|
| 电子证据存证 | 当前可用 |
| 可信时间章(RFC 3161 / CFCA) | 当前可用 |
| 公开验真 | 当前可用 |
| 电子签名 | 需完成合规开通后可用(签署门控默认关闭) |
| 实名核验(KYC) | 正在接入(高风险操作必需,身份核验服务提供商接入中) |
| 众律宝法律工作台与法律咨询 | 规划中 / 逐步开放 |
| 区块链 / 司法链锚定 | 规划中(非当前生产能力) |
| PAdES 文件验真 | 暂未提供 |
四、实名认证与身份核验(KYC)
4.1 为何需要实名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 CA 业务规则,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签名人身份可核验为前提。任何以可靠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文件,均须先完成实名认证方可操作。当前,步进式实名核验(KYC)服务提供商正在接入中;高风险操作的身份核验流程将在接入完成后开放。
4.2 个人用户认证
个人用户应提供并核验以下信息(具体流程以产品页面为准):
- 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 本人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一次性验证码);
- 根据 CA 要求,可能需要进行人脸活体检测或权威数据源比对核验。
4.3 企业用户认证
企业用户需提供并核验以下信息:
| 认证要素 | 说明 |
|---|---|
| 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 |
| 经办人信息(如与法定代表人不同) |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
| 企业银行账号(部分 CA 要求) | 用于打款核验 |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须在有效期内 |
4.4 认证的真实性义务
你承诺提供的全部认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假冒他人身份或提交伪造材料。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我们保留注销账号、终止服务并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权利。
4.5 证书申请与 CA 关系
我们代理向合作 CA(如 CFCA)申请数字证书,你在认证时即授权我们作为你的代理人向 CA 提交申请材料。数字证书由 CA 依其业务规则签发,我们仅提供技术接入与流程管理,不对 CA 的独立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五、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5.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14 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项下,我们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旨在满足第 13 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条件。
5.2 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
| 条件 | 技术实现说明 |
|---|---|
| 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 | 个人私钥由签名人专属数字证书持有,严格绑定经核验的身份 |
| 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 | 签名操作需通过身份核验(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由签名人本人触发 |
| 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现 | 签名与文件哈希绑定,任何改动均使签名校验失败 |
| 签署后对文件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现 | 文件哈希在签署时固化,任何字节变动均导致验签失败 |
5.3 法律明确排除适用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3 条,以下事项不适用电子签名,不得以本协议项下的电子签名服务代替:
-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
-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协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动产权利转移行为(如房产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具体以《民法典》及各地登记规定为准);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件的情形。
如你不确定特定交易是否适用电子签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5.4 《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 469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的,满足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即视为符合书面形式要求。本协议项下签署的电子合同,满足上述条件的,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时间戳与电子存证的证据效力
6.1 时间戳的证明力
可信时间戳由国家授权的时间戳服务机构(TSA)签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年修正版)第 93 条明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或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等方式取得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因此,经本服务出具的可信时间戳凭证,在司法程序中具有较强的证据证明力。
6.2 哈希存证的工作方式
当你对一份电子文件申请存证时,系统将:
- 对文件内容计算 SHA-256(或更高强度算法)哈希摘要;
- 将哈希值连同元数据(操作人、时间、业务描述)发送至 TSA,获取签名时间戳凭证;
- 将哈希值、时间戳凭证及元数据记录入本平台存证数据库并归档;
- 向你签发存证证书(包含存证编号、哈希值、时间戳信息)。
日后需要验证时,只需对原文件重新计算哈希值并与证书中的哈希值比对——两者一致,则证明文件自存证时刻起未被篡改。
6.3 验证通道
我们在平台内提供在线存证验证功能(路径:存证管理 → 验证)。你也可通过访问 /docs/e-cert/compliance 了解技术细节与验证步骤,或将存证证书提交至 TSA 官方网站进行独立验证。
6.4 PAdES 文件验真说明
PAdES 格式电子签名文件的验真功能暂未提供,后续将视能力开放情况另行公告。
6.5 区块链 / 司法链锚定说明
区块链 / 司法链锚定为规划中的能力,当前不是生产上线的功能。如未来在特定存证产品中引入该技术,将在产品页面或证书中明确说明。存证记录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可信时间戳及哈希完整性保证,区块链锚定仅作为额外的不可篡改性佐证,不单独构成独立的法律效力来源。
6.6 免责说明
时间戳与存证证明的是特定数据在特定时间点的存在性与完整性,不证明以下事项:
- 文件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或合法性;
-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交易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任何权利归属或义务的成立。
最终证据效力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
七、用户义务与保证
7.1 身份与材料的真实性
你保证:
- 你所提供的全部身份信息、认证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或伪造;
- 如认证信息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你应及时通知我们并更新相关信息;
- 你完全理解并确认你有权代表所声称的主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签署相关文件。
7.2 合法目的
你保证仅将本服务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 不利用电子签名或存证伪造、篡改文件,规避法律义务;
- 不将服务用于洗钱、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
- 不签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文件;
- 不侵害签署文件中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7.3 签约权限
如你代表企业或组织签署合同,你保证具有完整、有效的签约授权(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我们仅核验实名认证信息,不审查你在签约主体内部的实际授权范围;因越权签署引发的纠纷由你自行承担责任。
7.4 凭证安全保管
- 你有责任妥善保管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私钥(如直接持有)、短信验证码及一次性密码等凭证,不得向他人透露;
- 如发现凭证泄露或账号异常,应立即联系我们(客服电话 4000269678 或 400-026-9678,邮箱 fuwu@acosmi.com)挂起相关服务;
- 在你未通知我们前,由凭证被盗用等导致的签署行为后果由你承担,但因我们技术过错导致的除外。
7.5 文件与交易内容合规
你对上传、签署或存证的全部文件及其所描述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不对文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不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作任何背书或保证。
八、我们的角色、能力边界与免责
8.1 技术服务提供者定位
我们提供的是电子认证、签名、时间戳及存证的技术与平台服务,以及(弘申法咨在法律咨询业务许可范围内)辅助性法律咨询服务。我们:
- 不作为任何合同的当事方;
- 不对文件所载交易进行实质审查;
- 不担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同的可履行性或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 不承担律师-客户关系(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下的法律代理义务。
8.2 AI 辅助功能的特别说明
众律宝中的 AI 法律咨询功能(含条款分析、风险提示、文书草案等)是基于大语言模型的参考性信息,具有以下局限:
- AI 输出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不应被视为针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法律建议;
- AI 可能存在幻觉、错误或信息滞后;
- 请勿仅凭 AI 输出作出重大法律决策,涉及重要交易、诉讼、合规安排的,请咨询持牌律师;
- 如需在众律宝平台对接正式律师服务,请通过"律师协作"功能联系平台注册律师。
8.3 认证不等于背书
弘申法咨完成电子签名或出具可信时间戳,仅表明在该时刻对签名人身份(实名认证结果)及文件哈希的技术确认,不代表我们对文件所载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交易的实质进行了审查或认可。
8.4 第三方 CA 免责
数字证书由合作 CA 依其业务规则独立签发。我们不对 CA 的审核结论、证书撤销、CA 系统故障等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证书无效承担责任,但我们将尽力协助你解决相关问题。
8.5 不可抗力与免责
因以下情形导致服务中断或功能受限,我们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影响并及时告知:
- 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
- 电力中断、国家骨干网络故障、运营商故障;
- 政府行为、监管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更;
- 黑客攻击、网络病毒或其他恶意行为(在我们已采取合理安全措施的前提下);
- TSA 系统、CA 系统等第三方基础设施故障。
九、计费与支付
使用众律宝、电子签名及可信时间章服务可能产生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含免费额度、按次计费、订阅套餐等)以产品功能页面的当时公示为准。支付方式、开票、退款及自动续费等,适用《支付、订阅与自动续费服务协议》。
十、存证记录的保留期限与数据留存
10.1 法定保留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及重要权利义务的电子文件及其认证记录,建议(并在本服务范围内)保留至相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且诉讼时效届满后足够时期。我们将按如下原则留存:
| 记录类型 | 最短保留期 | 说明 |
|---|---|---|
| 已签署电子合同文件及签名记录 | 自签署日起 10 年 | 或至相关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届满后 3 年,以较长者为准 |
| 可信时间戳凭证及哈希存证记录 | 自存证日起 10 年 | 可依用户申请延期保留 |
| 身份认证记录(KYC 材料) | 自认证日起 5 年 | 符合《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要求 |
| 签署操作日志 | 自操作日起 5 年 |
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更长保留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准。
10.2 账号注销后的数据保留
重要提示:注销账号不影响已完成认证记录的效力与保留。 详见第十一条。
十一、账号注销指引
11.1 注销路径
如需注销 Acosmi 账号,请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 客服邮箱:fuwu@acosmi.com(请注明"注销申请"并提供账号信息);
- 客服电话:4000269678(也可写作 400-026-9678)。
平台内自助注销入口正在建设中,上线后将在账号设置页面提供。申请提交后,将进入冷静期(通常为 7 个自然日),冷静期内你可撤回注销申请;冷静期届满且无撤回操作,注销将正式生效。完整流程详见《账号注销专项指引》。
11.2 注销前必须完成的操作
在发起注销申请前,请确保:
- 已签署完毕或撤销所有进行中的电子签署流程(进行中的签署请求将在注销时一并作废,但已完成的不受影响);
- 已下载保存需要留存的合同文件、存证证书;
- 已处理完毕账号内的会员权益、未使用 Credits 及待结算事项(注销后不予退还,具体见《支付、订阅与自动续费服务协议》)。
11.3 注销后已完成认证记录的效力——极为重要
注销你的 Acosmi 账号,绝不会使你此前已完成的电子签名、已签署的合同、已出具的可信时间戳或已归档的存证记录失效或被删除。
- 在账号注销前已完成签署的电子合同,其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持续有效,不因账号状态变化而消灭;
- 已出具的可信时间戳凭证及哈希存证记录,将依法定保留期限(见第十条)继续留存于我们的存证数据库,不因账号注销而删除;
- 在注销后,如相关合同当事方或主管机关需要核验上述记录,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调取:
- 向我们发送邮件 fuwu@acosmi.com,说明存证编号、签署编号及当事人身份信息;
- 拨打 4000269678(也可写作 400-026-9678)联系客服;
- 如涉及诉讼或仲裁,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调取。
上述保留义务属于我们的法定与合同义务,你无需担心注销账号会导致对你有利的法律证据灭失。
11.4 协助注销
如无法通过自助途径完成注销,或有特殊情况(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注销等),请联系:
- 邮箱:fuwu@acosmi.com
- 电话:4000269678(也可写作 400-026-9678)
十二、认证数据的隐私保护
我们在电子认证服务中处理的身份认证材料(含身份证件信息、人脸数据、企业工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和(部分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保护。我们的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保留期限、第三方共享及你的权利,详见《隐私政策》。
特别说明:
- CA 核验所需的身份信息将依 CA 业务规则提交至合作 CA,此为完成证书签发的必要操作,在你完成认证时视为已获你的明确授权;
- 我们不将认证材料(尤其是生物特征信息)用于认证目的之外的商业分析或营销;
- 如你希望行使查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请按《隐私政策》载明的渠道提交请求,但法律要求保留的记录不在可删除范围。
十三、责任限制
13.1 赔偿上限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弘申法咨及蟹爪科技因本协议项下服务引起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不超过你在索赔事由产生前 12 个月内就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向我们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
13.2 间接损失排除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我们不对以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
- 数据丢失(因用户自身操作不当或未备份导致的);
- 因你使用 AI 咨询输出直接作出决策导致的损失;
- 因第三方行为、CA 系统故障或 TSA 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
- 任何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损失。
13.3 不可豁免的法定责任
前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
- 因我们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
- 因我们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害;
- 法律明确规定不可限制或排除的责任;
- 因我们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依《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十四、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我们可能依据业务发展、法律法规调整等修订本协议。重大变更将在生效前通过站内公告或邮件等方式提示。变更生效后你继续使用服务,视为同意修订后的协议。
- 如你严重违反本协议,我们有权暂停或终止向你提供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但已生效的签名与存证记录的保留义务不因此受影响。
- 如我们因业务调整停止提供某项服务,将提前 30 个自然日通知你,并协助你在合理期限内导出相关数据;存证记录的保留义务仍按第十条执行,不因服务停止而缩短。
十五、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 协商优先: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以下机构解决。
- 管辖: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北京仲裁委员会(BAC)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
- 消费者保护:如你是消费者用户,本协议不影响你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十六、联系我们
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行使账号注销、数据查阅等权利,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弘申法咨/蟹爪体系客服:
| 渠道 | 信息 |
|---|---|
| 客服邮箱 | fuwu@acosmi.com |
| 客服电话 | 4000269678(也可写作 400-026-9678) |
| 自助服务 | 平台内"设置 → 客服与帮助"入口 |
| 账号注销 | 联系客服邮箱 fuwu@acosmi.com 或电话 4000269678 提交申请;自助入口建设中,详见《账号注销专项指引》 |
| 电子认证技术说明 | /docs/e-cert/compliance |
相关协议导航:
- 《用户服务协议(总则)》
- 《隐私政策》
- 《支付、订阅与自动续费服务协议》
- 《账号注销专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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